权利来源与动物权利

 

【——以下内容为数月前在推特与网友谈论辉格关于动物权利的文章的一些讨论。因为定期删光推特,这部分内容准备留底,所以拷贝下来。】

给财产权下一个排他性的操作定义,或者以“自由意志”来论述权利主体,本身都无法构建一个符合事实的理论——权利首先情感的,或者说审美的,而多数权利理论仅仅是为情感找到理性推理的出发点,这本身是非经验的,也可能是无法自洽的,虽然可以在很大范围适用。

“权利主体”这个概念本身的引入,是为了建立一种可用理性推理的权利理论,却不是符合经验事实的。权利的真正主体,是旁观者。或者说对某一种事件的情感接受程度。在只有一个人的时候,他拥有任何权利,但是在社会中,他的一切权利,完全取决于他人的审美(或情感判断)。

当权利理论是一种人文理论,或者价值体系的时候,可以用“天赋人权”、“财产权”、“人身权”、“权利主体”之类的概念。当建立权利科学理论的时候,则需要回到人的情感本身,这时候伦理学回归(还原)到心理学。

辉格以权利主体、排他性、自由意志的观点,去反驳动物权利主义者,本身陷入了一个陷阱——这些观念本身是一个为了建立伦理体系而建构的,并不来源于经验科学。在此理论之上的人类伦理系统,会面临各种极端条件下的悖论。

辉格以自由意志反对动物权利,本身是一个错误的论证。主张动物权利如果需要提供动物有自由意志的证明,那么否认动物权利,同样需要证明动物没有自由意志,这比证明动物有自由意志更难。你在证明动物没有自由意志之前,你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正如你不能在证明一个人脑死亡之前杀死他。

而自由意志——按某些动物行为科学家的操作定义,确实是很多动物都拥有的。在这类定义下,你就必须给予动物权利。因此,以自由意志来反驳动物权利,本身是用一个缺陷明显的伦理学假设,来驳斥一个可能被科学证明的事实,面临以价值对付事实的以卵击石的危险。

一个更自洽的道德体系,或权利理论,或价值体系,应该建立在更符合事实的科学的而非假设的基础上:人的情感审美,是权利的来源。这样,动物权利其实是人的权利,各种权利可以得到统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更严密的理论体系更能被大众接受——大众仍然会接受“权利主体”之类的理论。

因此,在道德价值体系方面,必须有两套理论体系——一套是科学家所研究的道德伦理科学理论,另一套是大众价值理论。正如宗教理论的两套——宗教学者的宗教理论,和面向普通信众的教义。

而辉格对于动物权利的论述,则是以一种看起来更严密的信众教义,去驳斥另一种基于不同信仰的信众教义。而对于权利来源的科学问题,却始终没有提及。

财产权、人身权、权利主体,这些概念并不适用于权利科学,但是提供了一个简单、高效、可操作性强的伦理框架。并且可以解决大多数问题——对极少数不能解决的极端问题,则可以通过回避或以错误判决予以解决。

权利的来源,并不来自任何一个“权利主体”拥有某种自然权利,而是“权利主体”之外的人的情感审美。由于审美情感本身很容易被情境改变,不同情境启动不同的审美机制,所以,权利是一个依赖于情境变量的因变量。

大多数的学者谈论权利,根本不去区分权利这个词本身的多重隐含意义:权利感,即情感审美。实得权利,这是权力感的权力(影响力)加权博弈产物。法定权利或契约权利。

辉格强调了权利的权力(影响力)加权博弈,这比大多数权利信仰者高明。但是他对于权利本身的来源,即情感审美的强调,不够。

动物保护主义者,其实并不是一类人,基本上有两大类:动物福利主张者;和动物权利主张者。前者要求善待动物,后者要求给予动物权利。这是根本不同的两类主张。但是大多数人反对动物保护主义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这两者的区别。

动物福利主张者和动物权利主张者,如果按照动物保护的范围来看,也存在一个很大的分布——最极端的保护一切动物,最不极端的是仅保护接近人类的灵长目动物和亲近人类的宠物动物。

国内对归真堂的黑熊取胆怒不可遏的那些人,大多数人既不是动物保护主义者,也不是动物权利主张者,他们甚至完全没有一套动物保护的逻辑和主张,他们所拥有的,是原始的情感审美。情感审美其实是一切权利的来源,而伦理理论,仅仅是为情感审美提供装饰和便于操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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