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富士康的无过错补偿与辉格提出的“收购生命”问题,与推友Frankzhen的一些讨论

 
辉格认为不该公开补偿,可以用秘密年金的方式补偿。我认为公开补偿具有心理学意义,因为增加了其他员工的归属感,预计可以减少自杀率。

从经济角度来说,20万元的金钱对年轻的抑郁患者“收购生命”并没多大吸引力。 自杀率和贫穷的相关性并不大,世界上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不是最穷的,而是瑞典、瑞士、芬兰、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之类的发达的高福利富裕国家(高福利似乎更让人不容易成为家庭负担)。若辉格作为判断的前提成立,会有这样的推论:那些待遇远不如富士康的珠三角大多数企业,员工自杀率会高很多,或者说,富士康的自杀率远远低于大多数珠三角同类企业。这点并无证据。

自杀的另一个问题是:自杀是否被正当化。比如说,有些宗教把自杀作为大罪,可能导致对自杀的逃避。而另一些文化美化自杀。给自杀者补偿,是否导致自杀的非罪化,也需要考虑。 文化对自杀率的影响是有显著性的,因此,我认为自杀的无责任补偿导致自杀被正当化而增加自杀率的可能性,可能大于辉格认为的“收购生命”而增加的自杀率。

我没有说“无责任补偿”不会诱发自杀动机,我只是说,企业对员工的“无责任补偿”带来的员工归属感,对自杀的减少量会超过“收购自杀”和其他原因导致的自杀增加量。因为归属感一般被认为是影响自杀率较大的因素。因此,无责任补偿的总体效果是减少了预期的自杀率。

马鞝质疑辉格论证的严谨性:“比如说“富士康所施行的无责任人道补偿,却是一种恶性激励,它会鼓励更多的自杀行为”、“而对补偿的可信预期会促使那些摇摆者作出决定。”有无实际证据支持呢?“心理学家德·卡坦扎罗的研究显示”靠谱吗?而员工的自杀行为,与富士康的补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吗?”

但是,这些观点本身都只是一种猜测,而对于富士康这么大企业每年只有十几人的自杀率来说,本身的样本数就不足以说明问题,尤其是考虑到其自杀率并没有明显高于全国同龄人类似群体平均自杀率的情况下。主流的观点认为:对自杀的仿效效应,才是自杀者增多的主要原因,一个证据是自杀者都采用相同的自杀手段。

与辉格的观点完全相反,谷歌今年推出新福利:如果员工不幸去世,未来10年其配偶还能获得半数薪酬,甚至还有股权授予。谷歌还将向其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1000美元直至19岁成年。全球3.4万员工均能享受。 zhuipili说:“ 那个叫辉格的“经济学家”要大惊失色了,富士康悲剧要在谷歌上演了”

我刚才提到的和辉格的这些观点的不同,都是建立在同样的功利主义原则上的,——有一个目标,就是降低总体自杀率。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立场,就是价值的立场。无过错补偿,其实是维持人道价值的措施。(这不是赔偿,而是无责任补偿。正如一个人病死了,单位和同事凑钱给家属,这叫补偿。富士康就是这种性质。)

比如说,李旺阳自杀,大家给他家属捐款;杨佳死了,大家给他母亲捐款。这些事情,都可能归入辉格所说的“收购生命”。此外,对自焚藏人的尊敬,也可能导致“收购生命”。但是从价值立场上,即使这些事件确确实实增大了赴死的人数(而不是富士康那种尚未有明确证据显示因无过错补偿增大了自杀率),我仍然赞成这种“收购生命”。

在价值立场方面持支持富士康无过错补偿的,还有马鞝网友,他认为:“按辉格的逻辑,如果富士康愿意给死者家属钱,会鼓励自杀行为,所以不应该给。那么禁枪、禁刀都是合理的,因为心理学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武器可以激起人的攻击欲望,所以心理学家迈尔斯支持禁枪。如果这样说,禁酒禁车也都是合理的,酒后会失去理智杀人,开车会有车祸。”——如果某种价值得到维护,值得付出其他方面的代价。

对辉格的文章,还有一些我不赞同的内容是:辉格认为富士康应该为了避免对社会的不良影响,而停止它纯粹为本企业息事宁人的无过错补偿做法。这本身不符合自由主义的价值观。正如为了避免工资高涨导致中国经济衰退而要求富士康降低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一样不近情理。 (富士康曾传言给工人大幅度涨工资)

辉格所反对的“人命关天原则”,实际上符合他所认为的“传统和习俗构成权利”(也就是导致罗永浩赶走他的那个观点)。而他所提倡的法律和公正的原则,是另一个适用范围。人命问题无过错人道补偿,可以称之为习俗和慈善,与法律无关,因此并不影响法治的建立。并非任何东西都应该按照法律去解决。要给民间自行解决各种关系留下足够的空间。民间自行解决的,就不需要法律的参与。正如一个男人要给女人买结婚戒指,或者聘礼,或者送礼金,这些事儿,都不是法律适合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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